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境内债券发行计划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公司2019年度境内债券发行计划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满足公司资金需求,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 我们同意公司按照2019年度境内债券发行计划有序推进相关工作,并将该计划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杨春锦 余海龙 贾谌 郑昌泓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