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意见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意见
公司2018年的担保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并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是公平、合理的。
截至本报告期末,除上述担保事项,公司不存在其他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情形。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三、关于《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经核查,公司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已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监督作用,为规范公司治理、提高决策水平、保护股东权益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情况。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随着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将根据所处的环境,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公司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
四、关于公司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已与公司合作10年。在为公司服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较好的履行了双方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公司聘任其为公司审计机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同意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
五、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意见
经核查,2018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和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意见
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董事作出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的承诺有效。
七、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章程要求,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长期经营发展需求。据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八、关于新辉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详细审阅了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8年度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鉴证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数据后,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新辉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2018年度业绩完成情况真实、准确,符合其在《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他相关文件中所做的相关业绩承诺,其财务报表数据不存在差错、重大遗漏等情况。新辉开完成2018年度业绩承诺事项有利于公司提升合并净利润,保证公司稳定增长的发展,更好的回报公司全体股东。
九、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激励对象付洪卫等1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影响,亦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94,985股,回购价格为4.338745元/股。
独立董事:李小平、柳士明、娄爽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