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新路桥”或“发行人”)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于2017年12月1日即北新路桥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开始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九州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工作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石厦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3601 |
法定代表人 | 魏先锋 |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 冯群超、施东 |
联系人 | 施东 |
联系电话 | 0755-33331188 |
更换保荐代表人情况 | 北新路桥于2017年12月1日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九州证券同时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委派负责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 为冯群超、左廷江。因保荐代表人左廷江于2017年12月从九州证券离职,九州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施东自2017年12月27日接替左廷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 |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002307 |
注册资本 | 89,820.64万元 |
注册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街217号盈科广场A座16-17层 |
办公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街217号盈科广场A座16-17层 |
法定代表人 | 汪伟 |
董事会秘书 | 熊保恒 |
联系电话 | 0991-3631208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7年12月1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三、本次发行概述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834号)核准,北新路桥于2017年11月14日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051,863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12.34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99,989.42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3,096,908.36元,并考虑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可抵扣金额人民币174,568.9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47,077,650.03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于2017年12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四、保荐工作概述
北新路桥于2016年6月1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2016年8月10日召开的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发行人决定聘请九州证券担任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于2016年8月16日同九州证券签订了保荐协议。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规定,履行保荐职责,具体如下: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发行人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发行人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建设,协助发行人制定相关制度。
3、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发行人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进行事前审阅;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发行人进行相关公告后及时审阅。
4、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每年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和保荐工作报告等文件。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7、持续关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培训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
行了检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北新路桥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无。
十一、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
冯群超
_________________
施 东
保荐机构: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