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与规范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全体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自有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证券公司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批准,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遵守如下原则:
(一)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必要条件。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还需参照《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公司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充分防范风险,受委托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且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应当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委托理财产品,并与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避免投资过于集中而加大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预期收益率原则上必须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五条 公司发生委托理财事项,应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根据公司资金使用情况,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情况下,拟定委托理财资金的计划和额度提交董事会审议,如超过董事会权限,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是公司委托理财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审批。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由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下,由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含50%),需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方可实施;(四)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上(含2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需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方可实施。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事项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
独立董事应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九条 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根据决策权限批准公司委托理财总体额度。
(二)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总体额度内,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提出具体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批准具体投资申请后实施。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核算
第十条 公司购买委托理财产品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中心应安排专人负责所购买委托理财产品的日常管理与监控、到期的收回;台账的登记;合同的管理;每季度末以书面形式报告月度理财情况;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的价值进行评估,如出现投资减值应及时通知财务核算人员以便其根据会计准则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对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业务经办人员和财务核算人员应保证职责分离。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向公司分管领导及公司总经理报告投资委托理财明细,投资品种、投资金额、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每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财务管理中心对上年度资金理财情况进行总结,提出上年度资金理财总结报告。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经办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
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报送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证券部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