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2018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北新路桥 |
保荐代表人姓名:冯群超 | 联系电话:0755-33331188 |
保荐代表人姓名:施东 | 联系电话:0755-83023644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3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1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主要问题: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 |
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规范,且每年聘请会计师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审核,但未针对防止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或者
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制定专门的规范制度。整改情况:公司已制定相关制度并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规范,且每年聘请会计师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审核,但未针对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制定专门的规范制度。 整改情况:公司已制定相关制度并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17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不适用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或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 |
(2)培训日期 | 2018-12-06 |
(3)培训内容 |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信息批露等内容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 | 公司已制定相关制度并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
事 项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规范,且每年聘请会计师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审核,但未针对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制定专门的规范制度。 |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发行人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承诺内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股份限售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募集资金使用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分红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九州证券同时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委派负责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冯群超、左廷江。因保荐代表人左廷江于2017年12月从九州证券离职,九州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施东自2017年12月27日接替左廷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无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1、董事会秘书辞职: 公司原董事长助理、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陈曦因个人原因于2019年3月3日辞去相关职务。北新路桥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由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熊保恒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新任董事会秘书为止。 2、重大诉讼的进展: 北新路桥诉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巴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案件于 2016年12月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于2018年6月获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16)京民初 96 号],具体判决如下:(1)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返还定金 4 亿元;(2)四川巴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 4 亿元中的 2 亿元承担返还责任;(3)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前述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4月,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终1311号],原审判决作出后,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因未向最高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其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出具日,上述案件尚未执行。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2018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冯群超
施 东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