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有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询的基础上,基于我们个人的客观、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经过对公司2018年度关联交易的核查和确认,并与公司就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在认真审阅公司《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后,我们认为:
公司2019年度拟与关联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依据符合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遵守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控股子公司转让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北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转让其
参股子公司新疆北新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30%股权,关联交易定价依据符合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进行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马 洁 黄 健 罗 瑶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