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议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2018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以下简称“财会〔2018〕15号通知”)和《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根据财会〔2018〕15号通知的要求,公司需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修订,按照该文件规定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
(2)2017年财政部陆续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单独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2.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上述两项关于财务报表格式调整及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变更均依据
证券代码:002307 证券简称:北新路桥 公告编号:定2019—8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其中,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公司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财会〔2018〕15号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2)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5.审批程序: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会计政策变更及影响
根据财会〔2018〕15号通知的要求,对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1)新增“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该新增的项目;
(2)新增“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该新增的项目;
(3)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及“其他应收款”项目归并至“其他应收款”项目;
(4)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及“其他应付款”项目归并至“其他应付款”;
(5)原“固定资产”及“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归并至“固定资产”项目;
(6)原“工程物资”及“在建工程”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7)原“长期应付款”及“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8)利润表中“管理费用”项目分拆“管理费用”和“研发费用”明细项目列报;
(9)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下增加“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列报;
(10)原列报于“营业外收入”的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发生额变更为列报于“其他收益”。
(11)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新增“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项目。
(12)“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简化为“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3)原列示于“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的企业实际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调整列示于“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此项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净利润、股东权益
证券代码:002307 证券简称:北新路桥 公告编号:定2019—8产生影响。
2.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变更及影响(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应将之前已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入留存收益,不得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根据衔接规定,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列报金融工具相关信息,企业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修订后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进行追溯调整。公司将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调整列报金融工具相关信息,包括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含减值)等,对2019年期初部分金融资产于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可能产生影响,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在编制2019年各期间财务报告时,调整2019年年初部分金融资产在财务报表中的分类列报,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的
证券代码:002307 证券简称:北新路桥 公告编号:定2019—8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四、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新金融准则的相关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公司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