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 217 号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1日,你公司回复我部关注函称,公司子公司江苏联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联化”)和联化科技(盐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联化”)目前因处理响水爆炸事件善后工作而暂时停产,恢复生产的时间是否会超过三个月尚不能预计,不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一)所列示的情形。根据回函内容,
2017年度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合计营业收入占公司合并报表的44.12%,合计净利润占公司合并报表的57.85%,其中,江苏盐化营业收入、净利润占公司合并报表的占比分别为33.91%、67.98%。2018年度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合计未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占公司合并报表的46.75%,合计未经审计的净利润占公司合并报表的162.07%,其中,江苏盐化营业收入、净利润占公司合并报表的占比分别为37.84%、329.88%。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你公司尽快就以下问题再次进行核查并作出书面说明:
1、请梳理截至目前江苏联化与盐城联化的原产能及其利用率、占公司总产能的比例,并结合近三年两家子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占合并报表的比例等说明两家子公司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明确说明停产
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是否产生重大影响。
2、请补充说明你公司无法预计两家子公司恢复生产时间但认为不涉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一)款所列示的情形的依据及合理性。
3、请你公司详细说明针对两家子公司恢复生产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以及具体时间计划安排,充分评估两家子公司是否存在预计在三个月无法恢复生产的风险,进一步核实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一)款所列示的情形,并请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请你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并同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