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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新材: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11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民生证券”)作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华信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文件的要求,对公司将募投项目“年产4000吨功能性聚酯薄膜项目”延期至2019年

日前完成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

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17]1828号文《关于核准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4.2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27,84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人民币27,833,823.89元后,净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06,176.11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7】第01460016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止至2018年

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募投项目名称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使用进度
1年产8000吨智能卡基材项目10,671.8210,717.35100.43%
2年产4000吨功能性聚酯薄膜项目4,903.804,136.4084.35%
3研发中心项目4,425.0039.750.90%
合计20,000.6214,893.50-

三、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1、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虽然本次募投项目在前期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无法在计划时间内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经过审慎研究,为了维护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决定将募投项目年产4000吨功能性聚酯薄膜项目进行延期,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间调整为2019年8月31日。

2、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年产4000吨功能性聚酯薄膜项目主体部分已完成建设,项目主要功能已经具备。为了保证技术、工艺的先进性,公司对生产工艺和设备选型进行优化,主要设备从德国引进,设备的选型、采购、安装及调试时间较原计划延长。鉴于此,公司经过审慎研究,决定将该募投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间调整为2019年8月31日。

三、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建设内容和实施主体,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不会对公司当前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从长远来看,本次调整将有利于公司更好地使用募集资金,保证项目顺利、高质量地实施,有助于公司长远健康发展。

四、履行的必要程序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本次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董事会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年产4000吨功能性聚酯薄膜项目完成时间延期至2019年8月31日。

2、监事会程序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年产4000吨功能性聚酯薄膜项目完成时间延期至2019年

日。

3、独立董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年产4000吨功能性聚酯薄膜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的

实际进展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项目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的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将该募投项目进行延期。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内容、投资总额和实施主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实施上述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汪兵肖继明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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