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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新材:监事会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11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审核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而作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核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及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审核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本次聘任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业务规模,依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确定审计费用并签署协议。

四、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审核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关于<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

六、关于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2018年度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七、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审核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关于2018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审核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8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8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的签署页)监事签字:

高维松杨建成苗华中

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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