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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11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拟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执行证券等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均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同意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19年度的审计工作,并且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路国平马传刚杨鸣波

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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