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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新材:独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杨鸣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11

独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

(杨鸣波)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要求,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合法权益。现将2018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情况

2018年度,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会议议案时,与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沟通,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本人对2018年度公司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2018年度,公司共召开了8次董事会和3次股东大会。本人按规定出席了所有应出席的董事会、股东大会。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8年度任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以下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的独立意见:

1、2018年2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本人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和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和自有外币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年3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本人就《关于公司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并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1)关于2018年度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2)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17年度薪酬、2018年度薪酬方案;(3)关于公司续聘2018年度审计

机构;(4)关于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5)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6)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7)关于2017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3、2018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本人对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关于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8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本人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和关于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立了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并担任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主持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了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本人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积极配合召集人,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发展情况及公司自身发展状况,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本人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制度,积极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和审计质量进行沟通和指导,做到了勤勉尽责。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8年度,对公司进行多次现场考察、沟通,及时获悉公司在生产经营、研发进展、战略合作等多方面的重大进展情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此外,本人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在技术基础知识、行业发展趋势等方面,对公司进行有针对的现场培训;深入公司生产一线,与技术人员面对面交流;并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发展情况,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等重大事项提出建议。

五、培训与学习情况

本年度,本人认真学习了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积极参加公司以各种方式组织的相关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切实加强对公司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六、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间,本人及时了解报告期内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控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必要时均发表了独立意见,积极有效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保护投资者权益。

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做好信息披露。

七、其他工作情况

1、2018年度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2018年度本人没有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2018年度本人没有提议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将继续深入学习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对上市公司加强监管的文件,本着诚信和勤勉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坚决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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