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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泵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相关问题之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1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 限 公司

的重组问询函》相关问题

之专项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一九年四月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界泵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相关问题之专项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9】第11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界泵业”、“上市公司”或“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现就《问询函》中相关问题的核查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核查意见中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预案中“释义”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核查意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1、请根据目前《预案》中已披露的事项,说明天山铝业是否存在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所规定发行条件的情形。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天山铝业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一)主体资格1、根据天山铝业的相关设立文件和工商登记资料,天山铝业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天山铝业系由天铝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自天铝有限设立(2010年9月14日)以来,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3、天山铝业的注册资本为140,842.1051万元,根据2017年6月28日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7)第668号《验资报告》,天山铝业注册资本已经足额缴纳,天山铝业股东的出资资产均已全部转移至天山铝业占有,天山铝业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天山铝业主营业务为原铝、铝深加工产品及材料、预焙阳极、高纯铝、氧化铝的生产和销售。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天山铝业实际的生产经营与其所持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相一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5、天山铝业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天山铝业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情况

自2014年7月至今,曾超林和曾超懿控股天山铝业的情况如下:

①2014年7月以来,曾超懿、曾超林通过鑫仁控股间接控股天铝有限。其股权结构如下:

②2016年5月,鑫仁控股完成从新加坡交易所私有化退市的全部手续,曾超懿、曾超林、曾小山、邓娥英、曾明柳、曾益柳、曾鸿通过其100%持股的Merit Stand持有鑫仁控股100%权益。2016年9月,鑫仁控股收购CLI剩余49%股权的注册变更手续完成,曾超懿、曾超林及其一致行动人间接持有天铝有限的权益增至100%。

鑫仁控股China Leading International Group Ltd.

China Leading International Group Ltd.Art billion(HK)

Art billion(HK)新疆兆坤

新疆兆坤厚富投资

厚富投资天铝有限

天铝有限51.00%

51.00%100.00%

100.00%100.00%

100.00%100.00%

100.00%100.00%

100.00%境外

境外境内

境内

SunshineInternational

GlobalCapital Ltd

Sunshine International Global Capital LtdJiacai International Ltd
曾超懿曾超林

JintudiGroup

Ltd

曾明柳

曾明柳曾鸿

Yansh

engLtd

曾小山

曾小山

HanwenInternational Group

Ltd

HanwenInternational Group

Ltd

邓娥英

邓娥英

ShunqiInternatio

nal Ltd

Shunqi International Ltd公众 股东
33.02%32.21%2%2.18%0.9%3.03%24.81%

境内100%

100%100%100%100%100%100%
曾超懿曾超林曾明柳曾鸿曾鸿曾小山邓娥英

Xijin

Ltd

1.85%

1.85%100%

100%

曾益柳

鑫仁控股China Leading International Group Ltd.

China Leading International Group Ltd.Art billion(HK)

Art billion(HK)新疆兆坤

新疆兆坤厚富投资

厚富投资天山铝业

天山铝业100.00%

100.00%100.00%

100.00%100.00%

100.00%100.00%

100.00%100.00%

100.00%境外

境外境内

境内Merit Stand INC.(BVI)

Merit Stand INC.(BVI)

曾超懿

曾超懿曾超林曾明柳曾益柳曾鸿曾小山邓娥英

境内43.94%

43.94%42.87%2.65%2.45%2.89%1.19%4.01%
曾超懿曾超林曾明柳曾益柳曾鸿曾小山

③2016年12月,曾超懿、曾超林、曾小山、邓娥英、曾明柳、曾鸿及曾超懿、曾超林控制的锦隆能源、锦汇投资受让厚富投资持有的天铝有限100%股权,天铝有限全部权益均变更由境内实体及自然人持有,曾超懿、曾超林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间接合计持有天铝有限100%股权。

④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天铝有限以增资方式引进浙物暾澜、华融致诚柒号、芜湖信泽润、珠海浚瑞、宁波深华腾十三号、芜湖润泽万物、杭州祥澜、大连万林等外部投资者。增资完成后,曾超懿、曾超林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间接持有天铝有限85.2018%股权,外部投资者合计持有天铝有限14.7982%股权。

⑤2017年6月,曾超懿、曾超林、曾小山、邓娥英、曾明柳、曾鸿合计将其持有天铝有限7.6233%股权转让给外部投资者潍坊聚信锦濛,曾超懿、曾超林、曾明柳、曾鸿合计将其持有天铝有限4.6547%股权转让给家族成员曾益柳。股权转让完成后,曾超懿、曾超林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间接持有天铝有限77.5785%股权,外部投资者合计持有天铝有限22.4215%股权。

⑥2017年12月,曾超懿、曾超林将其间接持有的锦汇投资100%股权转让给八师石河子市财金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后,曾超懿、曾超林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间接持有天山铝业67.3543%股份。

⑦2018年5月,由于八师石河子市财金投资有限公司未能支付大部分股权转让款,曾超懿、曾超林通过金富投资、金润投资行使回购权,金富投资、金润投资合计取得锦汇投资的控股权,曾超懿、曾超林又实际控制锦汇投资。

⑧2019年3月,曾小山将其持有的天山铝业1.5516%的股权转让给曾超林,邓娥英将其持有的天山铝业3.4910%的股权转让给曾超懿,股权转让完成后,曾超懿、曾超林及其一致行动人仍直接、间接持有天山铝业67.3543%股份。

此外,自2014年7月至今,曾超林一直担任天铝有限/天山铝业的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天铝有限/天山铝业的生产经营与管理;曾超懿、曾超林推荐部分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一直担任天铝有限/天山铝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因此,自2014年7月以来,曾超懿、曾超林对天山铝业的董事会及经营决策起到实质控制和影响作用,对天山铝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任命起到实质控制和影响作用。综上,曾超懿和曾超林共同为天山铝业的实际控制人,且二人合计持有的股份最近三年一直处于控股地位,天山铝业最近三年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2)天山铝业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

天山铝业的主营业务为原铝、铝深加工产品及材料、预焙阳极、高纯铝、氧化铝的生产和销售,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化。

(3)天山铝业最近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①董事的变化

自2014年11月以来,天山铝业的董事变化情况如下:

A.2014年11月30日,天铝有限股东决定,任命曾超林、曾明柳、曾益柳、刘素君、郑克云为公司董事。

B.2016年12月15日,天铝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设立7人董事会,选举曾超懿、曾超林、曾明柳、吴细华、梁洪波、赵庆云、郑克云为公司董事会成员。

C.2017年6月28日,天山铝业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设立12人董事会,选举曾超懿、曾超林、曾明柳、吴细华、梁洪波、刘娟、王佐、李书锋、刘亚为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其中李书锋、刘亚为独立董事。

D.2017年9月23日,天山铝业2017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补选赵庆云、陈德仁、洪茂椿为公司董事,其中陈德仁、洪茂椿为独立董事。

E.2019年3月29日,天山铝业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基于吴细华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同意补选曾益柳为公司董事。

②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自2014年7月以来,天山铝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如下:

A.2014年7月以来,曾超林担任天铝有限总经理,曾明柳、吴细华担任天铝有限副总经理。

B.2016年12月15日,天铝有限董事会决议,聘任曾超林为公司总经理、赵庆云为公司副总经理、胡春华为公司财务总监、周建良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C.2017年6月28日,天山铝业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聘任曾超林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曾明柳、李亚洲、吴细华、梁洪波、赵庆云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胡春华为公司财务总监、周建良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D.2019年3月14日,天山铝业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基于吴细华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同意聘请曾益柳为公司副总经理。

天山铝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变化系因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及充实管理团队等需要,其人员变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天山铝业董事、经营管理团队的核心成员系曾超懿、曾超林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天山铝业经营决策和管理的核心人员团队近三年一直保持稳定,无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数增加未影响天山铝业决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前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山铝业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天山铝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综上所述,天山铝业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根据天山铝业及其现有股东的书面确认,天山铝业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天山铝业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规范运行

1、天山铝业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并已制定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保持和健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本次交易的相关中介机构已经根据相关规定对天山铝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和培训,相关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根据相关人员出具的承诺及证明,天山铝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2)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因此,天山铝业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天山铝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根据天山铝业的书面确认及天山铝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土地、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环保、外汇、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天山铝业子公司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天山铝业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天山铝业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因此,天山铝业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6、天山铝业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天山铝业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天山铝业制定了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财务与会计

1、根据会计师的初步审计结果,天山铝业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根据会计师的初步审计结果,天山铝业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根据会计师的初步审计结果,天山铝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天山铝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根据会计师的初步审计结果,天山铝业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存在随意变更的情形,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根据会计师的初步审计结果,天山铝业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价格有合理依据,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根据会计师的初步审计结果,天山铝业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未超过20%;

(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因此,天山铝业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7、根据会计师的初步审计结果及天山铝业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天山铝业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天山铝业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8、根据会计师的初步审计结果,天山铝业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本次交易天山铝业的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因此,天山铝业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0、天山铝业不存在下列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天山铝业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天山铝业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天山铝业的行业地位或天山铝业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天山铝业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天山铝业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天山铝业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5)天山铝业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天山铝业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因此,天山铝业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天山铝业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所规定发行条件。

3、《预案》显示,以2018年12月31日为预估基准日,天山铝业100%股权的预估值为170亿元,增值率为53.53%。根据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披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以下简称“《紫光学大预案》”),以2017年12月31日为预估基准日,天山铝业100%股权的预估值为236亿元,增值率为136.22%。同时,《预案》显示,天山铝业2018年度未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0.82亿元,天山铝业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的初步利润预测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净利润)分别为9.64亿元、14.65亿元和19.99亿元。而在《紫光学大预案》中天山铝业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业绩承诺分别为13.36亿元、18.54亿元和22.97亿元。请结合行业环境、公司经营情况、预评估以及业绩承诺所依赖的相关假设等因素,详细说明在预估基准日相差仅1年的情况下,天山铝业100%股权预估值以及业绩承诺期间利润预测数均出现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并就上述因素变化对天山铝业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天山铝业100%股权预估值及业绩承诺期间利润预测数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

截止目前,本次交易涉及的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待相关评估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在本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中对本次交易涉及的评估事项进行披露说明。经初步对比,相关差异原因说明如下:

(一)行业环境中的主要成本结构情况

天山铝业的主要产品为铝锭,生产所需原材料主要为氧化铝和预焙阳极等,其中,铝锭和氧化铝均为大宗商品,受宏观经济、市场需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价格存在波动,但氧化铝的成本占铝锭成本的比例始终保持在一个比较稳定的区间,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二)报告期内天山铝业主要经营情况

根据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天山铝业报告期内主要经营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18年度2017年度2016年度
营业收入2,411,494.882,088,966.822,147,579.48
利润总额143,525.53189,176.69181,429.54
净利润108,170.43141,699.38135,897.8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8,170.23141,698.75134,897.47

天山铝业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17年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

(三)天山铝业预估值及业绩承诺期间利润预测数变化的原因

本次交易中对标的公司预评估选取了2018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前次预评估选用的为2017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两次评估均为天山铝业管理层基于当时的行业环境的初步预估,最终结果将以届时本次重组报告书中对本次交易涉及的评估事项的说明为准。

本次交易预评估对业绩承诺期内的利润水平做了向下调整,预估值也随之相应向下调整,根据两次初步预评估数据的对比,相关变化的主要原因如下:

2018年3月,紫光学大公告停牌开展相关重组事宜至今,我国宏观经济环境、资本市场、外贸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随之带来了二级市场和企业估值的变化。本次交易谈判过程及预估过程中,电解铝单价以2018年底至2019年一季度的市场价格为基础对未来年度的铝锭市场价格进行预测,较前次预评估对铝锭的市场价格略低。本次预评估中,考虑截至2018年12月31日,资本市场波动有一定提升,故本次预评估采用的βU值有所调整,现金流的折现率有所提高。

综上所述,本次预评估中天山铝业业绩承诺期间利润预测数和预估值均有所下降具有合理性。

二、风险提示情况

在本次披露的预案中,在“重大风险提示”之“二、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部分,分别披露了宏观经济波动和行业周期性变化的风险、原材料和能源价格波动风险和铝锭价格波动风险,已对上述可能的不利变化做出相应提示。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天山铝业所处行业环境、公司经营情况、预估值及业绩承诺所依赖的相关假设等因素,天山铝业100%股权预估值及业绩承诺期间利润预测数的变化具有合理性,对天山铝业未来业绩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相关风险,如宏观经济波动和行业周期性变化的风险、原材料和能源价格波动风险和铝锭价格波动风险等,已在本次披露的预案中做出相应风险提示。

4、《预案》显示,以2018年12月31日为预估基准日,上市公司原有全部资产及负债预作价为16亿元,增值率为15.96%。请结合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停牌前市净率等因素,详细说明上市公司置出资产预估值的合理性,是否能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截止目前,本次交易涉及的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待相关评估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在本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中对本次交易涉及的评估事项进行披露说明。

经初步对比,相关差异原因说明如下:

一、本次对置出资产进行预估时采用的评估方法

根据现行资产评估准则及有关规定,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有资产基础法、市场法和收益法。因国内产权交易市场交易信息的获取途径有限,结合本次评估对象的特殊性,难以选取同类型市场参照物,故本次评估未采用市场法。

置出资产的业务模式稳定,在延续现有的业务内容和范围的情况下,未来收益能够合理预测,与未来收益的风险程度相对应的折现率也能合理估算,故本次评估宜采用收益法。由于置出的各项资产、负债能够根据会计政策、企业经营等情况合理加以识别,评估中有条件针对各项资产、负债的特点选择适当、具体的评估方法,并具备实施这些评估方法的操作条件,故本次评估适宜采用资产基础法。综上所述,结合本次资产评估的对象、评估目的和评估人员所收集的资料,确定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置出的资产及负债价值进行评估。

在上述评估基础上,对形成的各种初步测算结果依据实际状况充分、全面分析,综合考虑不同评估方法和初步测算结果的合理性后,确定采用资产基础法的测算结果作为置出的资产和负债的预估值。

由于相关评估工作正在进行中,新界泵业公司置出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最终作价将以评估定稿中的评估结果为准,并将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续公告中予以披露。

二、关于估值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评估对象为上市公司转让的资产及负债,不是上市公司股东转让的上市公司股权,由于口径不同,上市公司市值与其净资产账面价值之比的市净率倍数不能很好的反映置出资产的估值情况,故选用预估值增值率、上市公司市值与置出资产预估值之比进行分析。

(一)预估值增值率的比较

本次重组对新界泵业置出的全部资产及负债预估值16.00亿元,相比资产和负债净额账面价值13.91亿元预估增值2.09亿元,增值率为15.02%,相比合并

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3.80亿元增值2.20亿元,增值率为15.96%。

经统计,近几年重组上市案例的预估值相比账面值的评估增值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股票代码上市公司进程借壳方置出资产 净额账面值置出资产 净额评估值评估 增值率
600732.SHST新梅预案爱旭科技未披露50,000.00
002459.SZ天业通联预案晶澳太阳能127,022.72127,000.00-0.02%
002015.SZ霞客环保成功协鑫智慧25,186.7526,938.046.95%
002755.SZ东方新星成功奥赛康49,130.5958,247.2818.56%
603838.SH四通股份终止康恒环境63,869.5181,546.8527.68%
002607.SZ亚夏汽车成功中公教育98,893.99135,144.0336.66%
601313.SH江南嘉捷成功三六零169,000.19187,179.7510.76%
600545.SH新疆城建成功卓郎智能175,517.29239,730.5136.59%
000710.SZ天兴仪表成功贝瑞和康16,681.0129,652.1077.76%
000505.SZ珠江控股成功京粮控股42,795.1960,898.3642.30%
002120.SZ新海股份成功韵达货运46,248.6868,300.0047.68%
002352.SZ鼎泰新材成功顺丰控股70,393.3781,153.0315.29%
600233.SH大杨创世成功圆通速递75,663.54124,882.0665.05%
平均值32.11%
002532.SZ新界泵业天山铝业139,100.22160,000.0015.02%

由于各公司置出资产及负债的资产类型、资产规模、经营情况的不同,评估增值率的大小存在差异。相比其他重组上市项目置出资产的评估增值情况,由于资产规模较大,新界泵业的整体增值率相对较低,但仍高于江南嘉捷、天业通联和霞客环保等案例,接近于东方新星和鼎泰新材,评估增值率在合理范围内。

(二)上市公司市值与置出资产预估值的比较

本次评估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新界泵业公司总市值为248,521.53万元,置出资产预估值为160,000.00万元,预估值占市值的比例为64.38%。

经统计,近几年重组上市案例的评估基准日置出资产评估值/上市公司市值的倍数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股票代码上市公司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 上市公司市值置出资产 评估值评估值/市值
600732.SHST新梅2018/12/31201,765.1550,000.0024.78%
002459.SZ天业通联2018/9/30467,981.98127,000.0027.14%
002015.SZ霞客环保2018/6/30209,968.8026,938.0412.83%
002755.SZ东方新星2018/5/31216,553.4558,247.2826.90%
603838.SH四通股份2018/3/31271,746.9281,546.8530.01%
002607.SZ亚夏汽车2017/12/31326,493.71135,144.0341.39%
601313.SH江南嘉捷2017/3/31442,064.06187,179.7542.34%
600545.SH新疆城建2016/8/31466,967.97239,730.5151.34%
000710.SZ天兴仪表2016/6/30334,454.4029,652.108.87%
000505.SZ珠江控股2016/5/31419,917.4860,898.3614.50%
002120.SZ新海股份2016/3/31363,226.7668,300.0018.80%
002352.SZ鼎泰新材2015/12/31373,704.4981,153.0321.72%
600233.SH大杨创世2015/12/31414,645.00124,882.0630.12%
平均值26.98%
002532.SZ新界泵业2018/12/31248,521.53160,000.0064.38%

根据上表,相比其他重组上市案例中上市公司市值比置出资产评估值的百分比,新界泵业公司的置出资产预估值占市值的比例最高,能更好地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置出资产的评估工作尚在进行中。新界泵业公司置出资产的预估值为采用合理评估方法初步估算得出的结果,评估增值率在重组上市案例的合理范围内,且预估值相比重组上市案例更接近公司市值,能更好地保障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待置出资产的评估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及时公告相关评估结果,保障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置出资产的评估工作尚在进行中。新界泵业公司置出资产的预估值为采用合理评估方法初步估算得出的结果,评估增值率在重组上市案例的合理范围内,且预估值相比重组上市案例更接近公司市值,能更好地保障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待置出资产的评估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及时公告相关评估结果,保障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相关问题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4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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