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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3:涉及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10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于近日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闽02民初269号《应诉通知书》等材料。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名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受理机构所在地:厦门市

(二)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告基本信息:

原告:厦门喜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香英住所地:厦门蜂巢山路1号一楼102室

2、被告基本信息:

被告: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法定代表人:陈合住所地:厦门湖滨北路118号振兴大厦八楼

3、原告起诉状所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概述:

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告申报债权,被告经审查于2017年1月9日确认原告的债权总额为1479542.03元。2017年1月22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关于“债权审查结论通知书”核查意见的函》,陈述对被告确认的借款债权总额1479543.03元无异议,但同时主张抵销原告应付而未付给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承租房产而产生的租金或其它债务。2017年3月16日原告再次发函,要求上述的债务抵销。原告认为被告收到原告上述抵销主张后没有提起异议之诉应视为对原告所提的抵销主张无异议,因此提起了本诉。

4、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1)原告请求确认其主张的1479542.03元债务抵销行为有效;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本诉讼判决情况

本案已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若有新进展,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民初269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等材料

特此公告。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4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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