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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公告日期:2004-05-18
    一、公司章程第十一条原为:"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现改为:"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和总裁助理。"
    二、公司章程第十三条原为:"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百货、针纺织品、五金交电、文教用品、日用杂货、劳防用品、金银饰品(零售)、摄影彩扩、音像制品、汽车零配件、装潢材料、工艺美术品、摩托车、其他食品商业、自有房屋租赁、进出口业务(按批文)、洗涤服务业、洗涤化工产品(除危险品)。"
    现改为:"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百货、针纺织品、五金交电、文教用品、日用杂货、劳防用品、金银饰品(零售)、摄影彩扩、汽车零配件、装潢材料、工艺美术品、摩托车、其他食品商业、自有房屋租赁、进出口业务(按批文)、洗涤服务、洗涤化工产品(除危险品),附设分支机构。
    三、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原为"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独立董事二名,其中一名为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的会计专业人士。"
    现改为:"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独立董事三名,其中一名为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的会计专业人士。"
    四、公司章程第一百十二条原为"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现改为:"董事会由七至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五、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原为"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当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主席代行其职权。"
    现改为:"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至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当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主席代行其职权。"
    六、本章程中所指的"经理、副经理"的职务名称现均改为"总裁、副总裁"。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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