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19-014证券代码:833781 证券简称:瑞奇工程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成都瑞奇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一)召开情况
成都瑞奇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成都瑞奇石化工程股份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二)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议案审议程序等方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议案审议程序等方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原规定
原规定 | 修订后 |
第七条 【唐联生】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七条 【江伟】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 |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经二O一七年【五】月【十五】日召开的二O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经二O一九年【五】月【六】日召开的二O一八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三、对公司的影响
四、备查文件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对公司生产、经营无不利影响。《成都瑞奇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成都瑞奇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