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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莱达: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报第二封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11

证券代码:002473 证券简称:圣莱达 公告编号:2019-024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报第二封问询函的

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3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核实,并将相关问题发函给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现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对相关事项回复如下:

2019年3月18日,你公司披露了对我部发出的《关于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6号)的回复公告,我部关注到如下事项,请你公司做进一步的说明:

1、报告期末,你公司预付账款余额为4,186.98万元,较2017年末增长197.86%。其中,对无锡中新成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成达”)和遂宁市鑫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诚能源”)的预付账款余额分别为2,531.61万元和1,126.3万元,其均为2018年新增的预付对象。

(1)请你公司详细核查中新成达和鑫诚能源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情况,并结合中新成达和鑫诚能源的经营规模和行业地位说明其与你公司的业务和采购量是否匹配,是否具备独立开展业务的能力。

回复:2018年,公司新增新材料销售业务,中新成达和鑫诚能源均为公司新材料业务的原材料供应商。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了中新成达和鑫诚能源的工商注册信息,并向两家公司了解了其经营情况,两家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无锡中新成达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11MA1MLJA25Y

成立时间:2016年05月27日注册资本:50万元实缴资本:50万元中新成达成立于2016年,是专门从事新能源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光伏新能源材料供应业务的企业。作为光伏太阳能行业内知名企业无锡中海阳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中新成达出资300万持有其3%的股份,中新成达在业内具有较为广泛的商业资源和稳固的新能源材料供应渠道。由于中新成达为非公众公司,相关经营数据未对外公布。据中新成达负责人介绍,2018年该企业营业额超过7000万元,与我公司的业务采购量基本匹配,中新成达具备独立开展业务的能力。

(二)遂宁市鑫诚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MA64KKGR84成立时间:2017年11月16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实缴资本:暂未实缴出资鑫诚能源成立于2017年,其控股子公司四川百慕科技有限公司(出资7300万元,持有73%股份)是中航百慕新材料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新材”)VCI新型金属防腐材料在全国市场推广的重点单位之一,具有较为广泛的市场经验和渠道,在国内的VCI新型金属防腐材料的市场推广上具有渠道优势。

中航新材成立于1996年,注册资金7995万,是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控股的高新技术企业。该公司以航空涂料为核心技术,并延伸至军工和民品高端涂料市场,专门从事先进工业涂料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并承接防腐、保温、防水工程。目前,中航新材公司及下属公司拥有授权及受理专利60项,参与国家及行业标准编制共80项,在中国防腐涂料领域具有较为领先的技术水平和行业地位。

由于鑫诚能源非公众公司,相关经营数据未对外公布。据鑫诚能源负责人介绍,2018年该企业营业额超过3000万元,与我公司的业务采购量基本匹配,鑫诚能源具备独立开展业务的能力。

(2)请你公司核查中新成达和鑫诚能源与你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任何关系,前述预付款项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回复:经核查,中新成达和鑫诚能源的股东以及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除业务关系之外的其他任何关系。前述预付款主要用于原材料采购,具备商业实质。

(3)上述预付款项涉及的具体合同内容及主要条款、款项支付时间、所采购材料的约定交付时间,并说明是否存在跨期结转成本和截至目前相关款项的结算情况。请年审会计师说明针对上述款项所履行的审计程序,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公司回复:

支付中新成达的预付款项主要用于采购光伏支架黑件,支付鑫诚能源的预付款项主要用于采购VCI新型金属防腐材料和配套的喷涂服务。上述款项在2018年6月至9月间根据不同合同分批支付,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度与中新成达预付款涉及合同的主要内容

金阳光(公司全资子公司)采购光伏支架黑件的合同金额以及供货日期如下:

项目名称合同签订日期合同金额(元)供货日期到货日期预付款金额(元)预付款支付日期
林洋一期光伏电站2018年6月3161052.882018年6月30日前8月13日-9月29日3003000.246月25日 6月28日
林洋二期光伏电站2018年7月17994148.062018年7月30日前7月26日-10月31日17094440.667月26日 7月31日 8月3日 8月10日 8月23日
林洋三期光伏电站2018年9月5280000.002018年10月30日前9月19日-11月10日5004000.009月19日 9月30日
合计26435200.9425101440.90

注: 公司2018年度报告披露的中新成达2531.61万元预付款明细如上表,差额部分为其他项目进项税额预提。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3日内金阳光按合同金额的30%付给中新成达作为预付款,累计付款95%的合同款当日发货,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供货完成1个月内支付。

交货时间和地点:金阳光支付预付款后10个自然日内中新成达开始供货,

交货地点为项目现场。

产品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光伏支架加工质量保证期为交货完毕之日起5年,支架构成件经表面处理后,可确保防腐年限不低于25年。

违约与索赔:中新成达在合同规定交货期内不能履行义务的,不能按时交付合格产品的,则每延误一天承担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延期交货违约金,中新成达承担违约责任后, 金阳光无权解除本合同。如中新成达不按合同提供合格产品和应尽责任,金阳光有权拒付到期款项,金阳光拒付行为不视为违约。

由于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延期等原因,经双方协商,对于金阳光付款日期以及供货方交货日期视工程进度安排了延期,基于平等友好协商的前提,双方均不需支付违约金。

(2)2018年度与鑫诚能源预付款涉及合同的主要内容

金阳光(公司全资子公司)采购VCI新型金属防腐材料(含配套的喷涂服务)的合同金额以及供货日期如下:

项目名称合同签订日期合同金额(元)供货日期到货日期预付款金额(元)预付款支付日期
林洋一期光伏电站2018年6月1553233.202018年6月30日前8月15日-10月3日1475571.547月4日
林洋二期光伏电站2018年7月8150827.892018年7月30日前7月28日-11月3日7743286.507月26日 8月24日
林洋三期光伏电站2018年9月1710906.002018年10月30日前9月22日-11月15日1571707.009月19日 9月30日
合计:11414967.0910790565.04

注:公司2018年度报告披露的鑫诚能源1126.30万元预付款明细如上表,差额部分为其他项目进项税额预提。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3日内金阳光按合同金额的30%付给鑫诚能源作为预付款,累计付款95%的合同款当日发货,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供货完成1个月内支付。

交货时间和地点:金阳光支付预付款后10个自然日内鑫诚能源开始供货,交货地点为项目现场。

产品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光伏支架加工质量保证期为交货完毕之日起5年,支架构成件经表面处理后,可确保防腐年限不低于25年。

违约与索赔:鑫诚能源在合同规定交货期内不能履行义务的,不能按时交付

合格产品的,则每延误一天承担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延期交货违约金,鑫诚能源承担违约责任后, 金阳光无权解除本合同。如鑫诚能源不按合同提供合格产品和应尽责任,金阳光有权拒付到期款项,金阳光拒付行为不视为违约。

由于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延期等原因,经双方协商,对于金阳光付款日期以及供货方交货日期视工程进度安排了延期,基于平等友好协商的前提,双方均不需支付违约金。

我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第十八条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按照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2018年,公司阿特斯项目(其中,鑫诚能源合同金额276.75万元)和十一院项目(其中,鑫诚能源合同金额401.81万元、中新成达合同金额1098.72万元)完成,公司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确认新材料业务收入2158.34万元,同时结转原材料成本1985.67万元,收入与成本确认符合完工百分比法,不存在跨期结转成本的情况。截至2019年3月底,“林洋一期光伏电站”项目相关的预付账款已经结转成本,“林洋二期光伏电站”、“林洋三期光伏电站”预计将于2019年二季度结转。

(二)会计师所履行的审计程序:

(1)我们在公开网站查询了中新成达和鑫诚能源相关工商信息,了解其与圣莱达不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除业务关系之外的任何关系,对于其成立时间较短保持了充分的谨慎性,并执行了进一步审计程序。

(2)我们对圣莱达2018年新增采购业务执行了内部控制测试,了解其新增采购业务均进行了恰当的控制,获取了圣莱达对新增业务的行业和技术调研资料、项目合作方案和营收预估,表明圣莱达对新增业务进行了充分的背景调查和前景预判。

(3)我们获取并分析了相关业务的采购及销售合同、付款凭证和发票,对业务的收入成本结转执行了分析程序,明确了相关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验收条件满足后方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成本,支付中新成达的预付款项主要用于采购光伏支架黑件,支付鑫诚能源的预付款项主要用于采购VCI新型金属防腐材料和配套的喷涂服务。(详见亚太关于本问询函的回复意见的附表1)

(4)对预付账款期末余额和当期采购金额执行了函证程序,并进行了函证

控制;对于新增重要供应商,我们还执行了访谈程序,并留存访谈记录。

(5)为确保标的物的真实存在性及终端客户方的施工进程是否满足货物验收条件,我们还对所采购的货物追踪至终端客户方施工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核查标的物的存在性并了解终端客户的工程进展,对终端客户相关人员进行了现场访谈,留存现场勘查照片及访谈记录。

(三)会计师意见:

我们相信,我们执行的审计程序是充分、适当的,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预付账款期末余额公允反映了其对无锡中新成达科技有限公司和遂宁市鑫诚能源有限公司的业务状况,不存在跨期结转成本事项,相关业务的收入成本结转具有配比性。

特此公告。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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