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提议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财务审计机构的履职条件及能力,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并能圆满完成相关审计工作。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同时聘任其为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