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宁夏宁东铁路有限公司与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宁夏能源铝业有限公司四家股东签署债权债务冲抵《协议书》发表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宁夏宁东铁路有限公司与四家股东关于债权债务冲抵《协议书》的签署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构成对四家股东所做业绩承诺内容的变更。
二、 宁夏宁东铁路有限公司用于冲抵的以前年度应付四家股东的股利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未发现有虚假记载。
三、 本次债权债务冲抵《协议书》的签署有利于股东业绩承诺的履行,也可同时解决宁夏宁东铁路有限公司历史遗留的股利支付问题,有利于降低公司的整体负债率。
四、 董事会在审议本事项时,在相关股东方任职的董事对本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不存在违反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宁
夏宁东铁路有限公司与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宁夏能源铝业有限公司四家股东签署债权债务冲抵《协议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独立董事:吴春芳、罗立邦、赵恩慧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