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50 证券简称:奥美医疗 公告编号:2019-008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关于在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关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开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14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8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1.03元,共计募集资金529,44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80,696,943.26元。募集资金到账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B10078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以下统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单位 | 开户行 | 账号 | 存放募集资金金额 (万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1 |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622007532013 | 21,260.92 | 年产60万锭医用棉纱、12亿平方米医用纱布项目、医用卫生非织造制品生产建设项目 |
2 |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00000501511324323 | 17,305.40 | |
3 |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 | 1807073029020239975 | 10,877.68 |
上 述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中 存 放 的 募 集 资 金 金 额 合 计494,440,000.00元,与募集资金净额 480,696,943.26 元之间的差额部分为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永柱、史松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 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4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11.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