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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钢股份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拟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对持有的部分本公司A股股票办理担保及信托登记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10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拟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对持有的

部分本公司A股股票办理担保及信托登记的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8日收到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钢集团”)书面通知,新钢集团拟以其持有的公司部分A股股票为标的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交换债券”或“本次可交换债券发行”)事项已分别获得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本次可交换债券发行将采用股票担保及信托形式,新钢集团将以其合法拥有的公司A股股票作为担保及信托财产并办理相关担保及信托登记,以保障本次可交换债券持有人交换标的股票和本次可交换债券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同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的相关要求,内容如下:

1、新钢集团与本次可交换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签署了《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9年可交换公司债券之信托及担保合同》,约定预备用于交换的公司A股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及其孳息为本次可交换债券的担保及信托财产(以下简称“担保及信托财产”);

2、华泰联合证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了担保及信托专户,账户名为“新钢集团—华泰联合证券—19新钢EB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

3、新钢集团及华泰联合证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在本次债券发行前办理担保及信托登记,即将新钢集团持有的共计5.55亿股标的股票,约占公司已发行股本总数的17.41%,划入担保及信托专户;

4、担保及信托财产将以华泰联合证券名义持有,并以“新钢集团—华泰联合证券—19新钢EB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作为证券持有人登记在公司证券持有人名册上;

5、在行使表决权时,华泰联合证券将根据新钢集团的意见办理,但不得损害本次可交换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上述手续完成后,新钢集团尚直接持有公司1,772,098,232股A股股份(包括本次质押的A股股份555,000,000股),直接持有的A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数的55.57%(本次质押的A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本总数的17.41%)。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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