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拟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获核准的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钢集团”)书面通知,新钢集团拟以所持本公司部分A股股票为标的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可交换债券发行”)已分别获得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本次可交换债券发行有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拟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6)。
关于本次可交换债券发行及后续事项,本公司将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