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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城A:关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09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9-18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期解除限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58人;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为1,962.50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24%;

3、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成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根据《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5年9月10日修订)(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已成就,董事会拟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258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

具体情况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一)2015年3月1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激励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二)2015年9月1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调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2015年9月2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分配[2015]939号),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

(四)2015年9月28日,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提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的提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提案》,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也发表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五)2015年10月1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

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六)2015年11月9日,公司办理完成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授予日为2015年10月19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为2015年11月9日,授予对象271人,授予数量8,265万股,授予价格4.66元/股。

(七)2017年4月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离职员工股权的议案》,同意回购离职员工原云南华侨城副总经理李伟、原都市娱乐公司总经理陈晓芳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00,000股,回购价格为4.66元/股。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独董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八)2017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离职员工股权的议案》,同意回购离职员工原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总监陈钢的限制性股票450,000股,回购价格为4.66元/股。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独董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九)2017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离职员工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离职员工原公司财务部总监丁友萍的限制性股票450,000股,回购价格为4.66元/股。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独董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会议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

限售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禁售期已届满,第一期解锁条件已成就,董事会一致同意为267名激励对象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解除锁定相应限制性股票共计2,026.25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同意意见。

(十)2018年4月2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陈跃华监事长、离职员工原公司旅游事业部财务部总监邱尼克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87,500股,回购价格为4.66元/股。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独董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一)2018年8月1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离职员工股权的议案》,同意回购离职员工原公司战略发展部高级经理李廷波、原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营销管理部总监刘达、原天津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欢乐谷分公司副总经理王虎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87,500股,回购价格为4.66元/股。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独董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二)2018年10月2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离职员工股权的议案》,同意回购原深圳市招华会展置地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汪宇丹所持有的150,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4.66元/股。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独董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三)2019年3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离职员工股权的议案》,同意回购离职员工原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吴学俊、原深圳锦绣中华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高宏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50,000股,回购价格为4.66元/股。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独董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四)2019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条件已成就,董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为258名激励对象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解除锁定相应限制性股票共计1,962.5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同意意见。律师事务所也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第二次解锁时间为自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2015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5年10月19日,即第二次解锁时间为2018年10月19日以后,可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5%。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1、激励计划关于解锁条件的规定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C、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B、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C、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D、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公司达到以下业绩条件:

A、在每一个解锁年度的前一财务年度,本公司的考核指标不低于下表所述的目标值:

考核指标第一批解锁第二批解锁第三批解锁第四批解锁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解锁年度的前一个完整财务年度(即2016年)不低于12.5%解锁年度的前一个完整财务年度(即2017年)不低于12.5%解锁年度的前一个完整财务年度(即2018年)不低于12.5%解锁年度的前一个完整财务年度(即2019年)不低于12.5%
销售净利率解锁年度的前一解锁年度的前一解锁年度的前一解锁年度的前一
个完整财务年度(即2016年)不低于16%个完整财务年度(即2017年)不低于16%个完整财务年度(即2018年)不低于16%个完整财务年度(即2019年)不低于1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三年复合增长率解锁年度的前一个完整财务年度(即以2013年度为基数计算2016年度)不低于10%解锁年度的前一个完整财务年度(即以2014年为基数计算2017年度)不低于10%解锁年度的前一个完整财务年度(即以2015年为基数计算2018年度)不低于10%解锁年度的前一个完整财务年度(即以2016年为基数计算2019年度)不低于10%

注:如果公司当年实施因发生公开/非公开发行或并购重组等产生影响净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值、净利润值不计入该年度及下一年度公司上述考核指标中涉及的净资产、净利润计算。

B、同时,上述考核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指标的75分位值。

(4)为保护股东利益,解锁时股票市场价格(前5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应当不低于授予时股票公平市场价格。未达到的,可以延长解锁期,直至符合上述条件。

(5)激励对象考核结果要求: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锁当期权益,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6)上市公司未满足设定的权益生效业绩目标或激励对象绩效考

考核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考核分数90分以上80-89分60-79分60分以下
解锁比例100%80%0%

核未满足解锁条件的,当年可以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回购价不高于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者。

三、对照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公司完成解锁条件情况如下:

(一)公司考核完成情况

1、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报告已随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2、最近一年内未出现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3、2017年,公司完成了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业绩考核要求,具体如下:

考核目标实际完成情况
指标目标值2017年实际值同行业对标分位值考核结果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解锁年度的前一个完整财务年度(即2017年)不低于12.5%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75分位值15.23%行业97分位值
销售净利率解锁年度的前一个完整财务年度(即2017年)不低于16%22.01%行业80分位值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三年复合增长率解锁年度的前一个完整财务年度(即以2014年度为基数计算2017年度)不低于10%19.61%行业77分位值

(二)激励对象考核完成情况

1、考核期内,公司共有258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上,可以解锁当期全部份额。本期限制性股票拟解锁数量共计为1,962.5万股。另有1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不满足激励计划第二期的解锁条件,公司将适时回购注销其相应的股份。

2、截至目前,激励对象中有12人任职情况发生变化,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按规定对上述12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不再进行解锁。

综上,根据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258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期解锁的相关事宜。本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剩余未解锁的股票数量为3,958.75万股(具体数量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数据为准)。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为1,962.50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24%。激励计划第二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激励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15年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解锁数量进行了核查,认为:258名激励对象全部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的解锁条件,允许解除锁定相应限制性股票。

六、独立董事意见

(一)公司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

符合《激励计划》及《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对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对其中258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已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万股)本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剩余未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姚军副董事长4511.2511.2522.5
张大帆副总裁4511.2511.2522.5
杨杰副总裁4511.2511.2522.5
关山董秘4511.2511.2522.5
中层管理干部(170人)5,6701,417.51,417.52,835
核心管理、技术骨干(84人)2,0005005001,000
合计(258人)7,8501,962.51,962.53,925

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本期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达成,258名激励对象解除锁定相应限制性股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七、监事会核实意见

经监事会审核,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为258名,同意公司为 258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手续。

八、律师法律意见

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解锁事宜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本次解锁的各项条件已满足,公司尚需统一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的第二次解锁事宜,并就本次解锁事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九、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的独立意

见》;

(四)《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明细表》;

(五)《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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