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9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公司的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交易价格由双方依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不存在显失公平,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 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此议案时应回避表决。
二、关于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19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聘任其担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ZHOU, ZHIPING:
罗正英:
徐飞: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