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作为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高执业水准和良好的诚信,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认为,拟聘任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之执业资格、执业质量等符合公司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同意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在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
益、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201 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实际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未超出预计总金额,各分项实际发生金额也未超出预计分项金额;2018年实际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占预计总金额的比例为81.84%,不存在较大差异;2018年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
六、关于公司201 9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和监事薪酬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19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的实际现状,有利于强化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促进公司提升整体管理水平及经营效益,符合投资者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和监事薪酬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19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报告期内,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ZHOU, ZHIPING:
罗正英:
徐飞:
2019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