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51 证券简称:金时科技 公告编号:2019-010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已完成,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4,500万股,并于2019年3月15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由36,000万股增加至40,500万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6,000万元增加至40,500万元。现拟对公司股份总数、注册资本等相应内容在《公司章程》中进行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需修订的条款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四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四条 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500万股,于2019年3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 第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500万元。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集中存管。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股。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40,500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1、现金分红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②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③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④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1、现金分红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②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③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④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
且超过5,000万元。 | 50%,且超过5,000万元; ②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1、现金分红 (2)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付发生时,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1、现金分红 (2)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公司拟以半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付发生时,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
本次章程修订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特此公告!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