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公司拟补选彭勃先生、桑洁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会议所涉及的补选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任职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相关职务的条件,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能够胜任所任岗位职责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补选彭勃先生、桑洁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同意该项事项提交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经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及资格审查,拟补选蔺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
经了解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本次补选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董事会补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蔺进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蔺进先生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我们同意补选蔺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
事项提交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何非先生的个人履历和任职资格,我们认为:
1、聘任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2、本次公司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我们同意聘任何非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关伟、李宇立、李大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