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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华科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09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相关会计政策的变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 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上四项合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符合相关要求的境内上市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了相应调整。

2.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3.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2017年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相关规则执行。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相关准则、指南、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金融工具相关准则、新修订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包括:

(1)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列报金融工具相关信息,企业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进行追溯调整。公司将于2019年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述2018年可比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18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议审议。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及相关

规定进行的调整,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按照财政部修订发布的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合理的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章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章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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