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水源”、“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截至2018年12月31日,清水源首次公开发行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中原证券现根据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
一、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上市公司名称 |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300437 |
注册地址 | 济源市轵城镇207国道东侧正兴玉米公司北邻 |
法定代表人 | 王志清 |
董事会秘书 | 宋长廷 |
证券事务代表 | 王肖蕊 |
联系电话 | 0391-6089790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5年4月23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二、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有关规定,中原证券对清水源的保荐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发行保荐阶段;第二个阶段为持续督导阶段。中原证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勤勉尽责地完成了对清水源的保荐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保荐阶段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机构就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清水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交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阶段完成了以下工作:
1、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情况
(1)持续督导期间,中原证券根据相关公开承诺及约定,督促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相关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2)持续督导期间,中原证券协助并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规章制度,逐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同时关注并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上述各项规章制度;
2、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中原证券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深交所及时提交文件;
3、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中原证券按照持续督导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4、督导发行人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中原证券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等承诺等事项,核查其募集资金投资使用变更的原因、程序等,并发表意见;
5、其他持续关注事项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中原证券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业绩、经营环境和业务变化情况、股权变动情况、管理层重大变化情况、采购和销售变化情况、核心技术变化情况、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等事项;
6、保荐机构配合深交所工作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中原证券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按期向深交所报送了现场培训情况报告、现场检查报告、年度及半年度跟踪报告。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1、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公告了《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司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林泽言先生因工作变动,无法继续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中原证券委派刘建森先生接替林泽言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
2、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公告了《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司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刘建森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负责本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中原证券决定委派保荐代表人杨曦先生接替刘建森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履行相关持续督导职责。
(二)募投项目变更事项
1、年产3万吨水处理剂扩建项目
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建设内容的议案》,决定变更“年产3万吨水处理剂扩建项目”
的部分建设内容,即取消该项目中锅炉房(燃气锅炉)建设、1台10吨蒸汽/时燃用天然气介质锅炉建设并预留1台备用10吨蒸汽/时燃气锅炉位置等公用工程中的建设内容,改为建设配套热力管网直接与济源市市政热力管网对接。本次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建设内容事项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业经本公司2017年8月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且已经公司2017年8月28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公司2018年1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建设内容、实施期限的议案》,公司决定终止“年产3万吨水处理剂扩建项目”中氯化工段、固化工段及包装工段的建设。氯化工段、固化工段及包装工段属于“年产3万吨水处理剂扩建项目”的配套工段,公司现有生产厂区的配套工段改造提升后可以满足3万吨水处理剂扩建项目的生产需求。本次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建设内容事项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业经本公司2018年1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且已经公司2018年2月7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营销中心建设项目
公司2018年1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建设内容、实施期限的议案》,公司经研究决定不再建设宁夏和广州营销中心。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建设内容,不再建设广州、宁夏营销中心,是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市场状况的变化作出,不会导致济源营销中心、北京营销中心等其他营销中心的建设使用情况发生变化,业经本公司2018年1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且已经公司2018年2月7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保荐阶段,清水源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保荐机构提供首次公开发行与上市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其所提供文件、
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清水源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清水源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或其他便利条件以及持续督导工作所需的资料,并配备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各部门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持续督导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保荐和持续督导阶段,清水源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出具相关报告,并配合保荐机构对有关事项的核查工作。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适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曦 武佩增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