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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机通用与国机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资金风险防范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09

司关联交易的资金风险防范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国机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机财务”)之间的关联交易,切实保障公司在国机财务存款资金的安全性,特制定《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机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资金风险防范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 国机财务进行存款、贷款、委托理财、结算等金融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第二章 信息披露

第三条 公司与国机财务进行存款、贷款、委托理财、结算等金融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各项要求。

第四条在签署关联交易协议时,公司董监高应审慎决策,并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关联交易协议应规定国机财务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存、贷款利率的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存、

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二)存款每日余额的限额标准:公司在国机财务的存款业务按

照存款余额每日最高不超过 5 亿元。

(三)其他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

务费用水平。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六条 公司在与国机财务发生存款业务,应当对国机财务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一)检查国机财务是否具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如无相关证照或相关证照已过期,公司不得与其开展各项业务。

(二)关注国机财务是否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

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如国机财务的基本财务指标不符合该办法第 34 条的规定,公司不应将货币资金存放于国机财务。

(三)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公司应当定期取得并审阅国机财务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并指派专门人员对存放在国机财务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四)公司可不定期地调出公司在国机财务的存款,测试和确保

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四章风险防范

第七条 公司应建立以保障存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当国机财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应及时采取全额或部分调出在国机财务存款、暂停向国机财务存款等风险应对措施,切实保证公司在国机财务的存款安全:

(一)国机财务资产负债率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

办法》第 34 条的规定;

(二)国机财务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

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发生可能影响国机财务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

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公司在国机财务的存款余额占国机财务吸收的存款余额的

比例超过 50%;

(五)公司在国机财务每月平均存款余额超过公司全部存款的

80%;

(六)国机财务的股东对国机财务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七)国机财务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八)国机财务被监管机构责令进行整改;

(九)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

事项。

第八条 当国机财务出现存款异常波动风险时,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及时向国机财务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递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存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九条 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安徽证监局等部门出台新的规定和政策,公司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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