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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长城: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及《仲裁申请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08

证券代码:000018、200018 证券简称:神州长城、神州B 公告编号:2019-026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及《仲裁申请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神州长城”)、全资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国际”)及公司控股股东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9)闽民初19号的《民事起诉状》(具状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9)京0102民初9465号的《民事起诉状》(具状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案号为(2019)穗仲案字第3835号的《仲裁通知书》(具状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以下简称“九江 银行”), 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2019)闽民初19号

1、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诉讼当事人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代表人:王刚

注所: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338号福城花园福城楼2#商场东面1-6层

被告一: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尔龙

注所: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合六街2号

被告二: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略

住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接到白石岗葵鹏路26号

被告三:陈略

被告四:何飞燕

3、诉讼起因及民事诉讼状请求

根据原告出具的《民事起诉状》,恒丰银行以以下事由提起诉讼:2018年

1月10日,神州国际与恒丰银行福州分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综合授信额度为20,000万,期限自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2月27日。陈略、何飞燕、神州长城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后神州国际与恒丰银行签订了《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神州国际开立14笔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合计:

142,857,142元,神州国际共计交付4,290万元保证金,恒丰银行承兑了上述14笔银行承兑汇票,2019年1月21日,恒丰银行依约扣划保证金4,290万元及利息901,734.17元,扣除该笔保证金及利息,恒丰银行实际垫付票款99,055,407.83元,因公司未能按时还款,遂提起诉讼。

原告请求:1、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垫付款本 金99,055,407.83元及利息1,089,609.49元;2、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赔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00元;3、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陈略、何飞燕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拆产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

(二)(2019)京0102民初9465号

1、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责人:夏云平

注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号丰融国际大厦

被告一: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尔龙

注所: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合六街2号

被告二: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略

住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接到白石岗葵鹏路26号

被告三:陈略

被告四:何飞燕

3、诉讼起因及民事诉讼状请求

根据原告出具的《民事起诉状》,浦发银行以以下事由提起诉讼:2018年2月12日,神州国际与浦发银行签订《融资额度协议》,融资额度为12000万,期限自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11月9日。2018年3月20日浦发银行与神州国际签订《开立银行承兑票业务协议书》,作为融资协议的附属融资文件,

神州国际于2018年3月20日签发票面金额6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神州国际按约定存入2135万元保证金,无论银行承兑汇票是否到期,融资银行均可要求出票人(第一被告)补足保证金至100%。因公司未能按时还款(神州国际在上述授信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出现逾期,上述保证金账户亦被他案冻结,经多次催收,第一被告未能按期补足保证金,第二三四被告亦未按约履行担保责任),遂浦发银行北京分行提起诉讼要求补足保证金。

原告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补足保证金3965万元及自2019年3月1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垫款罚息;2、判令被告就第一被告质押的应收款享有优先求偿权;3、判令原告第二、三、四被告对第一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三)(2019)穗仲案字第3835号

1、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负责人:黎超华

注所: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市广路钟三路段9号

被申请人1: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略

住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接到白石岗葵鹏路26号

被申请人2: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尔龙

注所: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合六街2号

被申请人3:陈略

3、仲裁起因及仲裁请求

根据申请人出具的《仲裁申请书》,九江银行以以下事由提起仲裁:2017年8月22日,九江银行与神州长城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神州长城因补充流动资金向九江银行借款10,000万元,期限自2017年8月22日至2018年8月22日,还款方式为按周期还息到期一次还本。同日,九江银行与神州国际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且陈略向九江银行出具了《不可撤销的担保函》,均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6月29日及2018年9月19日,九江银行与神州国际分别签订了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神州国际以其持有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为前述《借款合同》提供质押担保。2018年9月29

日及2018年10月30日,为用于归还前述《借款合同》下的借款,九江银行与神州长城分别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合同金额共计10,000万元,针对两份新的《借款合同》,九江银行与神州国际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陈略向九江银行分别出具了《不可撤销的担保函》。2019年1月14日,因公司未能按约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九江银行向公司发出了《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因公司未能在通知书约定时间内偿还本息,遂被九江银行提出仲裁。

申请人请求: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1立即偿还申请人所欠本金10,000万元及逾期利息、罚息,本息合计102,233,856.61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2及被申请人3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裁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提供的应收账款依法享有质押权,并就质押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4、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及保全产生的费用由三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以上案件均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主要诉讼、仲裁事项

序号原告被告(含第三人)诉讼/仲裁类型诉讼进展涉案金额 (万元)
1陈诗怡陈略/神州智谷实业(岳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审理中7,191.37
2蒋秀玉陈略/神州智谷实业(岳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审理中2,392
3湖南金聚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医养产业(湖南) 投资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北京中投华谊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审审理中502
4徐志贵南昌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神州国际/杭州赢天下建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审理中104.07
合计10,189.44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主要诉讼、仲裁事项。

四、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就上述债务事宜正积极沟通以寻求解决方案,上述债务预计可能影响公司当期损益,具体金额将以公司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以上案件的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相关《民事起诉状》及《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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