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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基因: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04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关于印发中国证监会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证监发[2015]80号)以及《深圳证监局关于2018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18]9号)要求,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订单型收入确认依赖的系统存在漏洞,相关收入核算不规范

一是你公司订单型业务存在跨期撤销交付并导致相关收入成本核算跨期问题,使得你公司2017年少计收入50万元、净利润42万元。二是你公司订单型业务存在样本编码重复并导致收入重复核算问题,使得你公司2017年多计收入38万元、净利润32万元。此外,你公司以邮件对外发送检测报告时,收件人邮箱信息无书面核对记录,如收件人邮箱名后缀为@qq.com, 存在无法准确核实报告收件人为医院工作人员、代理商或检测患者的情况,难以准确判断收件人是否属于合同约定对象,业务规范性难以有效保证。

二、部分项目型收入核算与会计政策不一致,相关收入核算不规范

你公司认为项目型服务“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暂不能够可靠估计”,其收入确认政策为: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项目尚未发送项目测序分析结果,公司根据每个项目能够收回的实际成本金额确认收入金额,项目实际成本在发生当期确认;当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样本测序,发送完毕对应的全部测序分析结果,并在收到客户认可交付结果的邮件后(或自发送结题报告后30天内客户无反馈,则视客户对项目交付结果满意)时,公司根据项目最终可收回金额扣除以前期间已确认的收入后确认剩余收入。但实际操作中,你公司项目管理人员会复核对方回复的邮件等资料,手工在系统中录入复核的日期,系统依据该复核日期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部分项目复核日期与发送结题报告发生时间或对方邮件回复确认时间跨度超过30天,相关收入核算与会计政策不一致,并因此存在收入确认跨期问题。经查,因上述情况,使得公司2017年多计收入1,327. 94万元、净利润1,244.94万元。

三、规范运作程度不高

一是你公司部分实际执行的财务制度是你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控股”)的制度,且华大控股可以废止你公司部分财务制度。核查发现,你公司实际执行的《华大基因费用报销管理规定》(华大制 [2017]1号)和《华大基因借款管理规定》(华大制[2017] 2号)均为华大控股的财务制度。且上述制度附则规定,原上市公司在2015年制定的“SY-FM-OON”编码的相关规定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作废。二是存在你公司关联方员工参与公司研发、审批和项目跟进工作的情形,如深圳华大生命科学研究院的博士宋某,参与了2017年和2018年你公司的“非小细胞肺癌ctDNA检测试剂盒(NGS)注册申报项目”和“结直肠癌早筛多重甲基化PCR技术开发项目”,且作为第一个项目研究成果中一项专利的第一发明人。三是存在你公司向关联方预付款项金额超过合同约定的情形。经查,你公司子公司深圳华大基因生物医学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关联方深圳华大智造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13100-600086号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1.28亿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100%预付”,但实际在合同签订后你公司支付了1.59亿元。

收入核算不规范导致你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此外,公司在规范运作方面也存在不足。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

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提升上市公司运作的独立性,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二、公司业务运行和会计核算高度依赖信息系统,你公司应对包括业务系统在内的IT系统存在的漏洞进行自查纠正,确保信息系统与业务流程的有机衔接,并合理分配 IT人员权限。

三、你公司应强化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衔接,财务部门应主动了解相关业务的具体实施进度,督促业务部门及时向客户获取有关确认单据,确保相关项目收入、成本核算的规范性。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对《决定书》提及问题应负主要责任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汪建先生、总经理尹烨先生和财务总监陈轶青先生同时收到深圳证监局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在财务核算、规范运作、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监局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整改,尽快形成整改报告,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提升上市公司运作的独立性,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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