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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04

上证公监函〔2018〕0108号

关于对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

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广州港,A股证券代码:

601228;

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李益波、邓国生,时任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马素英,时任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马楚江,时任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17年,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港或公司)在无交易的背景情况下,代控股股东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港集团)按期垫付广州港集团离退休、内退人员的费用,形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对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2017年度,上述垫付款项期初余额为420.26万元,当期发生额为3,957.06万元,占2016年期末经审计

净资产的0.35%。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上述垫付款项尚有余额631.76万元。直至2018年1月,前述资金占用本息才全部归还。

公司与控股股东广州港集团之间在无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其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等有关规定。时任总经理李益波(任期2016年9月2日至2017年12月1日)、邓国生(任期2017年12月1日至今)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决策人员,时任财务负责人马素英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马楚江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前述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经进一步核实,公司按期垫付广州港集团离退休、内退人员的费用主要系前期改制重组上市处理遗留问题所致,一定的客观原因,不存在主观故意资金占用的情形。上述垫付款项2017年度的发生额占公司2016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0.35%,比例较小,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广州港集团已于2018年1月归还上述资金占用本息。据此,可酌情从轻处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李益波和邓国生、时任财务负责人马素英、时任董事会秘书马楚江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和控股股东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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