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4月3日
2.会议召开地点:天津市津南区重庆街75号,维也纳酒店(天津津南领世郡店) 21楼莫扎特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网络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邓小壮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召集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68,285,6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7%。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议案
1.议案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召集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披露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19-014)。
公告编号:2019-019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66,808,92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反对股数1,476,7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翱翔(天津)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桂律师、裘芳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
无回避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召集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召集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经与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