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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通世纪:关于下属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04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宜通世纪”)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泰健康”)于2019年4月4日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粤0305民初21808号,现将涉及的裁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倍泰健康于2018年12月14日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18)粤0305民初21808号等材料,原告金诺(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向倍泰健康、东莞市汇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汇豪”)、黄伟豪(东莞汇豪的法定代表人)方炎林、李询、李培勇发起诉讼。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倍泰健康立即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人民币7,500,000元;

2、判令东莞汇豪对上述应收账款债权履行反转让义务,东莞汇豪向原告支付反转让款【计算方式为:反转让款=反转让应收账款下保理商实际发放的保理首付款-反转让应收账款项下保理商已受清偿的应收账款】;

3、判令东莞汇豪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6月21日至东莞汇豪就上述应收账款债权反转让完成反转让款的支付之日产生的尚未支付的保理首付使用费【计算方式为:(保理首付款金额×年化使用费率15%÷360×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7月30日的实际天数)+(保理首付款金额×逾期年化使用费率30%÷360×2018年7月31日至东莞汇豪完成反转让款的支付之日的实际天数),暂计至2018年10月28日为人民币550,000元】;

4、判令东莞汇豪承担原告的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合计138,180元;

5、判令黄伟豪、方炎林、李询、李培勇对东莞汇豪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所有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强制执行费等。”

关于本次诉讼涉及的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7)。

二、民事裁定书的内容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方炎林涉嫌犯罪,已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该刑事案件在补充侦查过程中,且公安机关已对本案涉及的事实进行立案侦查;有鉴于此,本案存有经济犯罪的嫌疑,在相关刑事案件尚未侦查终结的情况下,本案尚不能确定属于经济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金诺(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免收受理费,原告金诺(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预交的69,117.26元,本院予以清退。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涉及的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概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它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裁定为一审裁定,目前对方当事人是否会就本案提起上诉尚不确定,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和后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1、《民事裁定书》(2018)粤0305民初21808号特此公告。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4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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