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3 证券简称:印纪传媒 公告编号:2019-026
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苏0582民初12319号】。公司涉及一起合同纠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有关《民事判决书》的基本情况
(一)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南环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该公司员工。
被告:印纪湘广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北京路以西、珠海路以南合作中心配套区查验业务楼8楼8-13-16。
法定代表人:肖文革,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印记影视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MEN财贸中心A座25层。
法定代表人:高宏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道军,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晓燕,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 诉讼案由
原告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电子公司)与被告印纪湘广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纪湘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0月
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后经原告银河电子公司申请,法院依法追加印纪影视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纪影视公司)为被告,2019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河电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陈磊、被告印纪湘广公司、印纪影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道军、毛晓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一审审理终结。
原告银河电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印纪湘广公司立即支付货款45232071.9元及逾期利息4460000元(自2017年12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止为4460000元,之后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印纪影视公司对被告印纪湘广公司的债务在未缴纳出资数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份,原告与被告印纪湘广公司签署编号为YJXG-2015091005的《框架采购合同》,约定被告通过分批采购的方式向原告采购HDC691075型机顶盒产品,后被告印纪湘广公司对该些产品均已验收合格入库,但仅向原告支付货款89394767.1元,余款45232071.9元一直未支付。另,被告印纪影视公司系被告印纪湘广公司的股东,其在印纪湘广公司设立时至印纪湘广公司结欠原告货款后,一直未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故其应对被告印纪湘广公司的债务在未履行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印纪湘广公司、印纪影视公司共同辩称,1、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为了被告与湖南省有线电视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有线”)之间的合作而签订的,原告也清楚被告印纪湘广公司与湖南有线之间的合作存在纠纷,湖南有线违约造成被告资金无法回笼(印纪湘广公司已于2018年7月就该纠纷申请仲裁,印纪湘广公司主张湖南有线应支付2.3亿元人民币合作分成,该案已于2019年1月24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取得仲裁裁决结果),无法按时支付原告货款,并非恶意违约,因此请法庭酌情考虑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诉求。2、原告诉请的逾期利息标准过高。双方签订的《框架采购合同》第8.1条约定逾期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三,补充协议约定为每日千分之三,补充协议约定的标准违反法律限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条款。即使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也应按照双方《框架采购合同》中关于逾期利息的约定来计算。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故其主张的24%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过高,请求
法院予以调整。另外,逾期利息应该从起诉之日起算,而不是原告主张的最后一次付款的次日。3、被告印纪影视公司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不应当对本案承担任何责任,请法庭驳回原告对被告印纪影视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印纪湘广公司之间签订的《框架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均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权利义务。原告已按约供货并开具发票,被告印纪湘广公司亦应按约及时给付货款。现至起诉时,被告印纪湘广公司未支付的已到期货款为43536786.9元,另外的1234725元货款在本判决作出前已陆续到期,尚余的460560元货款亦将于2019年4月17日到期(最后一次交货验收确认单2017年10月11日起满18个月后5个工作日)。作为分期付款的买受人,被告印纪湘广公司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已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被告可以依法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因此,原告可以依法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印纪湘广公司支付货款45232071.9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三、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印纪湘广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银河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232071.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截止2019年1月
16日为10306650.56元,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以
4523207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印纪影视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在未出资的204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印纪
湘广传媒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2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5260元,由被告印纪湘广传媒有限公司、印纪影视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经原告申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印纪湘广传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冻结被申请人印纪影视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存款49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具体冻结情况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公司未在上述期间内上诉,则案件受理费及复利、罚息等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将影响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当期业绩,公司在此提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本诉讼事项后续如有重要进展,公司会根据上市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本次诉讼事项尚存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