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天职咨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03

公告编号:2019-023证券代码:836208 证券简称:天职咨询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天职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经公司2019年4月2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事规则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天职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天职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公告编号:2019-023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在独立董事委员内任命。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 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

出建议;

(五)评价董事会下属各委员会的结构,并推荐董事担任相关委员会委员,提交董事会批准;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召集人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公告编号:2019-023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天职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4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