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诉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型房屋集团”)、四川巴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案件,于2016年12月27日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于2018年6月22日获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新型房屋集团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初96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8月11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42)。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终1311号],原审判决作出后,新型房屋集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申请减交、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其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且新型房屋集团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及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新型房屋集团的上诉按自动撤
证券代码:002307 证券简称:北新路桥 公告编号:临2019-25回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尚未执行,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跟进该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终1311号]。
特此公告。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