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点、风险特征等因素,确定了适用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报告期由内部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公司的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现有的内控制度已涵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公司内部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控制制度体系,能够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监督作用,促进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协调、有序、高效运行。2、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方面均建立和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并得到严格执行。3、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4、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各项制度规定规范运作,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全面、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监事:邹家立、李爱红、王强
二○一九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