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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士达: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03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与宁德时代合作投资设立合资公司以开发、生产及销售储能及充电桩相关产品、从事相关业务,系有利于加强公司储能产业链核心设备的生产及经营能力,并进一步加快公司在储能及充电桩业务的战略性发展步伐。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对外投资金额在董事会决策授权范围内,无需经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决策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事项。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彭建春、陈彬海、高毅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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