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控股股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利益,支持公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审议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审议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控股股东为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彭松、刘俊彦、苗棣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