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债授权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包括“决议有效期”及“授权事项”在内的《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预案》。
2018年11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核准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967号),主要内容如下:一、核准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30亿元的公司债券;二、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本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债授权延期的议案》,为确保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拟对《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预案》中“决议有效期”及“授权事项”的期限自前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0年9月30日,《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预案》中其他事项和内容保持不变。
按照相关规定,上述事项提请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经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特此公告。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