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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电子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30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审计署令第11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基本制度》(电科审〔2018〕118号),结合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现行的《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三)审计五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或经营层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四)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 (六)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七)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向董事长提出书面申诉,董事长接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三)审计五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或经营层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四)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后,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单位适当管理层与相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内部审计部门。 (六)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七)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向董事长提出书面申诉,董事长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内部审计部门

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内部审计部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董事长或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董事长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八)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有关重大

事项的后续审计。

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内部审计部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董事长或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董事长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八)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有关重大事项的后续审计。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董事长或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董事长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八)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有关重大事项的后续审计。 (九)被审计对象应明确其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并根据审计报告中所列问题和建议逐一检查对照,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部门。

特此公告。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3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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