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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电源:关于为公司工商业分布式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30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公司工商业分布式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概述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光伏贷业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为促进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家庭光伏业务的发展,基于公司对自身产品发电效益的信心,公司拟与部分银行全面开展光伏贷业务,银行为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家庭用户(以下简称“借款人”)购买公司家庭光伏发电设备提供贷款服务,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保证金及担保,公司 为与银行合作的光伏贷业务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详见公告2018-021。

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家庭光伏融资业务合作伙伴并提供担保的议案》:为了进一步推动公司家庭光伏业务的发展,在上述100,000万元担保额度内,公司拟增加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合作伙伴。详见公告2018-76。

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工商业分布式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为促进公司工商业分布式业务的发展,基于公司对自身产品发电效益的信心,公司拟与部分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开展工商业分布式业务金融合作,金融机构为符合其融资条件的工商业分布式项目业主(以下简称“工商业融资人”)购买公司工商业分布式产品及服务提供融资服务,公司拟在上述100,000万元担保额度内为工商业融资人的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必须是通过公司、金融机构共同审核,信誉良好且具备融资条件的工商分布式项目业主。

三、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推进公司工商业分布式业务的发展,基于公司对自身产品性能和发电效益的信心,公司拟与金融机构开展工商业分布式业务合作,即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工商业融资人推介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为工商业融资人购买公司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产品及服务提供融资服务,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发电收益首先用于偿还工商业融资人应付的贷款本息,公司按不超过工商业融资人在金融机构获批的授信敞口的10%提供保证金,若融资人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金融机构有权扣划保证金。工商业融资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提供等额的反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

董事会意见: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工商业分布式项目融资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该担保事项。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与金融机构合作的工商业分布式业务,有利于公司更好地拓展工商业分布式业务,有利于扩大市场占有率,提高公司的营运资金效率和经济效益。同时,保证金仅占融资人获批授信敞口的一定比例,并由工商业融资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提供反担保,使公司所承担的风险降至最低,在可控范围内。

独立董事意见:本次担保事项有利于促进公司工商业分布式业务开展,也可以及时回笼资金,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本次担保行为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担保事项。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不增加担保额度。截止本公告出具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522,148.2万元,占公司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67.76%。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违规担保。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特此公告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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