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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电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30

证券代码:300274 证券简称:阳光电源 公告编号:2019-013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本次变更公司会计政策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2017年6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等四项解释,本公司于2018年1月1起执行上述解释。

根据财政部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要求,对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按相关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2、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根据财政部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要求,对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

的企业应按如下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中将“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归并至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将“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归并至“其他应收款”项目;将“固定资产清理”归并至“固定资产”项目;将“工程物资”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将“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归并至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将“应付股利”和“应付利息”归并至“其他应付款”项目;将“专项应付款”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利润表中从“管理费用”项目中分拆出“研发费用”项目,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分拆“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本公司根据财会【2018】15号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编制2018年度财务报表,并采用追溯调整法变更了相关财务报表列报。相关列报调整影响如下:

2017年12月31日受影响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项 目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调整前调整后调整前调整后
应收票据889,004,246.92829,966,352.20
应收账款5,045,615,835.555,291,283,284.44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5,934,620,082.476,121,249,636.64
应收利息9,150,551.375,668,542.81
应收股利
其他应收款392,274,468.78401,425,020.151,632,835,092.001,638,503,634.81
应付票据3,478,829,882.003,478,829,882.00
应付账款2,985,042,192.292,916,648,234.76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6,463,872,074.296,395,478,116.76
应付利息2,731,381.941,510,283.19
应付股利1,658,125.211,658,125.21
其他应付款229,451,085.39233,840,592.54443,599,209.31446,767,617.71

2017年度受影响的合并利润表和母公司利润表

项 目合并利润表母公司利润表
调整前调整后调整前调整后
管理费用610,895,417.74258,653,189.20510,446,575.72187,782,055.68
研发费用352,242,228.54322,664,520.04

除上述外,公司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其他各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主要影响各会计核算科目之间的调整和列示,对公司经营无影响,上述会计政策的变更已在2018年度财务报告中执行。

三、董事会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财政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四、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五、监事会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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