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04)湘高法立民保字第3号。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受理基本情况
1、诉讼受理日期:2004年4月29日
2、诉讼机构名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该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2、被告: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
3、起因:本公司于2003年4月16日与原告签订一年期的《借款合同》,向其贷款人民币贰亿元整,并由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至2004年4月16日,该笔贷款已到期,本公司未及时向该行偿还贷款。因此,原告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的2亿元财产进行保全。
三、案件目前进展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并于2004年4月29日做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人民币存款2亿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该院目前已冻结了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基本帐号。
以上事件会对子公司的正常经营有所影响。
本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特此公告!
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四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