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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城A: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30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9-13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新公司法对收购本公司股份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此外,公司8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任职情况发生变化,根据《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由公司对其所持有的1,575,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全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8,204,081,415股变更为 8,202,506,415 股。

基于以上原因,现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文修订前修订后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204,081,415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202,506,415
元。元。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8,204,081,415股,全部为普通股。公司股份总数为8,202,506,415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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