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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城A: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30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9-09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于2017年5月10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主要会计政策进行修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日期:公司以财政部于2017年3月颁

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四项会计准则和于2018年6月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规定的起始日

开始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2017年3月财政部修订了《企

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四项会计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会计准则。

2018年6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要求编制财务报表,2017年12月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同时废止。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以及后续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备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新修订的金融工具相关四项准则及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修改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

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企业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新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须调整。公司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于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起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述2018年末可比数。因此,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18年度相关财务指标,预计对公司2019年及未来的财务报告无重大影响。

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新财务报表格式仅影响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对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及净利润无影响。

综上,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根据财政部 2017年陆续颁布或修订的一系列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审议了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相关资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依据财政部相关会计政策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

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

七、监事会意见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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