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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城A: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30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18年,作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勤勉、尽责、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从专业角度为公司经营决策和规范运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相关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为促进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切实维护股东的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现将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共召开8次会议,所有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了董事会所有会议,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会议和股东大会。积极参与董事会决策,从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出发,作为相关领域的专家,对公司日常经营运作及时跟踪、深入了解、认真监督,对公司发展战略、财务管理、风险控制、治理结构和激励机制等方面积极发表建设性意见,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本年度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情况如下表:

独立董事姓名出席董事会次数列席股东 大会次数
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现场出席 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 次数
许 刚84402
吴安迪84402
余海龙84400
周纪昌84400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提名、审计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由公司独立董事分别担任提名、审计和薪酬与考核三个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独立董事根据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在各委员会中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名单

专门委员会第七届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段先念(主任委员)、王晓雯、王久玲、周纪昌
提名委员会周纪昌(主任委员)、余海龙、王晓雯
审计委员会吴安迪(主任委员)、许刚、王久玲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余海龙(主任委员)、吴安迪、许刚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8年,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出具专项独立意见,履行了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意见名称意见类型发表时间
1独立董事关于高管任职的独立意见同意2018.2.13
2独立董事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同意2018.2.14
人的独立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拟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同意2018.4.26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华侨城集团申请委托借款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同意2018.4.26
5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前认可意见同意2018.4.26
6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拟发生日常性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同意2018.4.27
7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华侨城集团申请委托借款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同意2018.4.27
8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前认可意见同意2018.4.26
9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意见同意2018.4.27
10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同意2018.4.27
1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年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同意2018.4.27
12独立董事关于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同意2018.4.27
1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同意2018.4.27
14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同意2018.4.27
15独立董事关于注销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同意2018.4.27
16独立董事关于提供财务资助授权管理的独立意见同意2018.4.27
17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同意2018.8.22
18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离职员工股权的独立意见同意2018.8.22
19独立董事关于收购丽江济海文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51%股权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同意2018.10.25
20独立董事关于收购丽江济海文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51%股权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同意2018.10.26

四、实地考察情况为全面真实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报告期内,我们在监事长和董秘的陪同下专程前往公司分布在云南、华东、华南等地的项目所在地进行实地调研。通过现场调研,我们既了解了项目,也了解了经营项目的团队;既掌握到更详实直观的项目信息,也了解到项目经营者的经营思路、发展理念和不同地域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也有机会和他们分享经验和教训。实地调研既是监管部门对我们提出的工作要求也是我们科学履

职的必要条件。

五、其他事项

(一)报告期内,未有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议的情况发

生;

(二)报告期内,未有独立董事提议更换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情况发生;

(三)报告期内,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

情况发生;

(四)报告期内,未有独立董事对审议事项发表否定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为,2018年公司生产经营合法合规,运营状况良好,未发生侵害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况。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

许 刚 吴安迪 余海龙 周纪昌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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