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四届十七 次董事会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事前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就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的审计机构事项与我们进行了事前沟通,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拟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审查,我们就此事项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2018年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了恰当的审计程序,为发表审计意见获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通过了解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基本情况,认为该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关资质条件,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金志国 汪建成 刘红霞
2019年3月28日